招投标相关法规


招标代理公司自律守则


一、 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二、招标代理单位应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

三、招标代理单位应遵守公约第四章招标人自律守则的相关条款,并应依法订立和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竞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招标代理资质、营业执照、资格业绩等有效证件。

六、招标代理单位应坚决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

七、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八、招标代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业务人员,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

九、招标代理单位应坚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各行业配套出台的相关招投标规定。